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作为业主委员会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涉及到内部法律关系和外部法律关系。业主委员会章程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运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基础,也是业主委员会赖以生存的灵魂。下面介绍业主委员会章程及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业主委员会
一、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与办公地点。
名称: 业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办公地点:
第二条 本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本市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经政府批准成立的代表本区域大厦(以下简称本物业)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本会的一切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第三条 本会接受市、区物业管理指导、监督检查与考核,执行《ASDD市业主管理委员会规则》。
第四条 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重大管理事项的业主自治及物业管理监督组织。本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五条 本会宗旨:代表本业主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服务相结合的体制,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环境。
第六条 本会不设专门编制、不设财务、不从事除与物业管理公司按规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以外的任何具体经营管理活动。
二、业主管理委员会的组织及职责
第七条 本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一届业主管理委员会: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筹委会推荐本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未参加筹委会的拥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可以推荐一至二名候选人;十名以上有投票权的业主,可以联名推荐一名推荐人。
第八条 本会设委员 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 名,本会主任、 副主任在本会全体会员中选举产生。
本会聘任执行秘书一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物。执行秘书可以是也不是本会委员。
如聘任非本业主担任执行秘书的,须由有本市常住户口并有并有担任能力的公民为其经济担保人。
本会主任、执行秘书为专职或兼职。